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5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原98年度偵字第24844號併案意旨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九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五號裁定被告甲○○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1921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98年度偵字第24844號),前經檢察官就原98年度偵字第24844號併案意旨書部分改以追加起訴,復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4日以99年度訴字第
51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查被告另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
265號判決確定,本件追加起訴部分,因與本訴及該案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則本案所諭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部分,容有未洽,上開裁定即有不宜,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錢建榮
法官宣玉華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