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4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40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被告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9年度執聲字第15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壹袋(驗餘淨重貳拾壹點叁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至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究諸被告甲○○因肅清煙毒條例案件,被訴施用大麻罪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263號判決無罪確定在案;而觀扣案第二級毒品大麻1袋(驗餘淨重21.35公克),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檢驗結果呈現大麻陽性反應,揚有法務部調查局編號000000000號檢驗通知書附卷可考,稽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11條第2項規定,洵屬違禁物。茲檢察官就前開違禁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除誤植引用法條「刑法第40條但書」應更正為「刑法第40條第2項」外,本院審核尚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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