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親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親字第115號原告 陳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社會處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為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添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慧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