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0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桃園縣政府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據原告於本院訊問時自述為新臺幣(下同)1,860億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億2,882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伍正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