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度簡上字第11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7月12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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