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54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八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六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洪木志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F0~T48┌───────────────────────────────────────────────────┐│附表: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五四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羅吉森 │新竹國際商業銀│壹拾萬元│九十二年二月二十日│AA三二二八九二│││││行關西分行│││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