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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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85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書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18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件:
一、提出聲請人民國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各月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收入證明。
二、提出聲請前2年內,聲請人所有銀行、郵局帳戶存摺影本、證券存摺影本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三、提出最近2年內從事國外股票及國內外期貨、基金投資買賣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說明受扶養人 楊天低楊池玉英 之共同負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地址,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任何補助或其他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暨提出受扶養人之國稅局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5及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五、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於聲請前2年內,各項必要支出之項目為何?各該項目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並提出向各該收費公司(如水、電、瓦斯、電信公司、醫療院所等)申請之繳費明細。
六、提出95年7月起至聲請更生前繳納保險費之所有收據影本(已提出者,毋庸再提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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