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5114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乙○○丙○○被告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肆萬貳仟貳佰玖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肆拾壹萬伍仟零壹拾陸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零貳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伍萬柒仟玖佰柒拾肆元部分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8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6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台幣參佰陸拾捌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依被告簽具與原告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6條、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第13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本契約涉訟時之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清償借款之訴,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原名為匯通商業銀行,於民國91年6月3日更名為國泰商業銀行,國泰商業銀行於92年6月26日與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合併,國泰商業銀行為消滅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為存續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並於92年1月27日更名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於92年11月25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Master卡,依約被告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被告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1、22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應另給付原告按年息
19.7﹪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另於94年8月2日以代償卡代付其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信用卡欠款,就該代償部分之利息及費用,計收方式係以代償後,前24個月內以年息4.88﹪計收利息,另按月收取帳務管理費新台幣(下同)368元。第25個月起以年息
14.88﹪計收利息。
(三)被告又於94年3月22日與原告成立簡易通信貸款契約,向原告貸款320,000元,按年息18.5﹪計算之利息,約定分60期清償,依年金法按月計付本息,併入信用卡帳單中與信用卡消費帳款一同繳納。依約定條款第1條之約定,如未依約於繳款期限前繳款或未繳足月付金時,原告得將未繳金額之本金部分,或經原告主張視為到期之本金部分,按信用卡循環利率(年息19.7﹪)計算之利息。依約定條款第4、5條之約定,倘為延遲繳款經原告主張暫停被告信用卡權利時,除喪失期間利益,視同全部到期。惟被告自95年3月23日起即未依約攤還本息,經原告催告後仍未依約清償,全部借款視為到期,被告尚積欠442,296元,及其中415,016元部分,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計算之利息。被告應給付原告60,215元,及其中57,974元部分自95年3月24日起至96年8月2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4.88%計算之利息,並自96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4.88%計算之利息。另自95年3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368元等情。爰聲明求為命被告給付502,511元及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之利息及帳務管理費。
三、被告未到場陳述,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四、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財政部核准函、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債權明細表、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代償卡申請書、代償卡約定條款、簡易通信貸款申請書、簡易通信貸款約定條款、歷史帳單彙總查詢、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本院卷第8頁至第20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為被告已為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及第1項規定參照),堪信為真實。被告既未依約清償借款,自應負清償借款之責。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系爭借款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一、二項所示之利息及帳務管理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黃書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