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8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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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890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桃園縣,惟依兩造簽訂之消費金融信用借
款約據第15條約定合意由原告總行或各該營業單位所在地為
管轄法院,而依原告 陳明 及借據所載系爭借款承辦分行在高
雄市,是本院尚無管轄權,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
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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