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小字第269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對當事人之認定,係以有當事人存在為前提,當事人
不存在,即無訴訟程序主體,是故法院應先調查當事人是否
存在,當事人在形式上存在,始進行審查有無當事人能力。
而當事人在形式上是否存在,法院固應依職權調查,惟當事
人既已不存在,乃屬不能補正事項,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原告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惟被告業於本件訴訟繫
屬前之民國95年6月12日即已死亡,此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
,是原告起訴之對象既已死亡而不存在,揆諸前開說明,顯
已欠缺訴訟主體,且無從命原告補正,其訴已不合法,亦無
從命被告之繼承人「續行」訴訟之問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第436條之23、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