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8年度新簡字第3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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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8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貳萬伍仟壹佰參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伍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持本院97年度促字第3155號債權憑證
為執行名義,聲請本院98年度執廉字第28423號強制執行債
務人 周含笑 對被告之薪資債權,並經本院核發移轉命令,並
以債務人周含笑對被告每月得支領之各項勞務報酬(包括薪
津、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三分之一及各項獎金
四分之三於325134元範圍內移轉予原告在案,爰起訴請求被
告應自債務人周含笑之薪資債權(所支領各項勞務報酬三分
之一及各項獎金四分之三)(以實際支領為準)扣押款轉給
原告等情。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97年度促字第3155號債權
憑證、98年度執廉字第28423號強制執行命令及催收紀錄各
一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復不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
第3項本文準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
實,則依上開證據資料,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債權讓與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
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為訴訟
費用之裁判。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王冬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