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金簡補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台南分行間請
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0,620元(美金10,000元×33.062=新
台幣330,62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64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美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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