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易字第18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易字第181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2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涉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淑惠
法官蔡書瑜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許珈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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