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62號就本院97年度審交訴字第187號公共危險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梁淑美書記官林豐富調解委員莊廷鐘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調解委員莊廷鐘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整(含強制保險金),扣除和解成立前已給付伍萬元,其給付方法:被告應於民國98年1月5日前給付頭款柒拾萬元,另餘額貳拾伍萬元給付方式,雙方同意採分期付款,被告願於每月20日為清償日,每期每月給付原告柒仟元整,給付期間自98年2月20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被告如有一期未履行,即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均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林豐富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林豐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