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即被告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6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40,000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40,000元,由被告自行具保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1份在卷可稽。嗣因傳喚被告,詎未到案執行,命警拘提無著等情,亦有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等附卷可憑。是被告顯已逃匿無蹤,揆諸首開規定,自應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賢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8年1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