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117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原告乙○○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結婚公證書暨海基會認證書。
二、甲○○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
三、甲○○之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四、移民署不予通過之公函。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