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一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一七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三二號刑事案件主文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右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鈞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八三二號(聲請書誤載為第二八三一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確定。又受刑人復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月及十一月間,因強制罪、誹謗、毀損、恐嚇危害安全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二九四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二月、三月、三月,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以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六一0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其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依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閱上述兩案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蘇雅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威志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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