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6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654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弄12號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至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所處併科罰金新台幣六萬元部分,依法應併執行之,附予敘明。
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劉登俊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5年8月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續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3年間某日起至94年8│93年間某日起至94年8│││月8日止│月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94年度毒偵字第407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實│││││審├──────┼──────────┼──────────┤││判決日期│95.01.26│95.01.26│├─┼──────┼──────────┼──────────┤││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94年度上訴字第2577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2.20│95.01.26│├─┴──────┼──────────┼──────────┤││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字第1308號│95年度執字第1308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攜帶兇器)│├────────┼──────────┼──────────┤│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6月罰金新│有期徒刑10月│││臺幣60000元││├────────┼──────────┼──────────┤│犯罪日期│92年中旬某日某時起至│94年7月25日起至94年8│││94年8月9日止│月9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年度案號│94年度偵字第6314號│94年度偵字第6314號│├─┬──────┼──────────┼──────────┤││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實│││││審├──────┼──────────┼──────────┤││判決日期│95.02.22│95.02.22│├─┼──────┼──────────┼──────────┤││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94年度上訴字第26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3.30│95.02.22│├─┴──────┼──────────┼──────────┤││彰化地檢│彰化地檢││備註│95年度執他字第690號│95年度執他字第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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