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告 邱創林

被告 邱佳瑜

吳喜良

吳俊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1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查原告邱創林對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51號,被告邱佳瑜、吳喜良、吳俊德加重詐欺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凃啟夫

                  法 官 盧伯璋

                  法 官 鄭富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