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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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0號

原告 楊智程

訴訟代理人 吳約貝 律師

被告 簡明淡

高素勤

簡宏峻

上列三人之

訴訟代理人 林彥百 律師

被告 張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9日下午4時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提出坐落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如附件嘉義市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9月6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面積11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其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的證明資料;並陳報推置在嘉義市○○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廢棄物或雜物是由何人所堆置?所有人或處分權人究竟是何人?及提出證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毅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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