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7年度旗簡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旗簡字第86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張偉顗
訴訟代理人  尤挹華 律師
被   告 陳鴻
      陳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15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姓名欄、事實及理由欄、附表中關於「 陳啟鴻 」、「
陳啟章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鴻」、「陳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張琬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4日
書記官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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