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黃倩莉
被 告 黃明珠
廖坤洋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潤權
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保費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日
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關於第五頁第二十五行以及第三十行「480,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5,18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