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勞簡字第86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劉芳妤 住新北市○○區○○路○○○巷○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仲元 即歐吧早午餐店間請求給付工資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拾壹萬
貳仟元,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參拾元,惟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暫免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
壹佰參拾元之半數即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整元。是本件原告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仟伍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臺北
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官逸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