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方綺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105年度速偵字第73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方綺因犯賭博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73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確定,106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電腦主機、電腦螢幕、計算機、記事本、行動電話等物(詳105年度保管字第5341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第1至5項物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本件被告基於接續賭博之犯意,自101年之某日起,迄至105年11月29日為警查獲時,於不特定人均得登入下注之「法老王簽賭網站」、「嘉威簽賭網站」、「PS3838簽賭網站」簽注賭博,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其行為期間橫跨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之有關沒收規定之新、舊法時期,應即適用新規定,不生依刑法第2條比較新、舊法而為有利適用之問題,合先敘明。按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末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至第40條之2之職權沒收之規定而適用,祇要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皆應依該條項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20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賭博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速偵字第7314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5年12月21日確定,緩起訴期間1年,並於106年12月2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該署前開偵查卷宗、106年度緩字第24號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2之物品,於105年11月29日,警方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被告居所處搜索、扣押時,其電腦1台及液晶螢幕3台均呈啟動狀態,且螢幕停留在簽賭網站畫面,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並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上開賭博網站網頁列印資料10張、被告電腦內EXCEL檔案內容列印資料4張附卷可稽(見105年度速偵字第7314號卷第19至23頁、第25至38頁),核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之當場賭博之器具,屬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揆揭前揭說明,均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另附表編號3至5之物品,均無證據證明為當場賭博之器具,亦非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惟均為被告所有且為其從事賭博犯罪所用,經被告於警詢中供承在卷,依上揭說明,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38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意旨認扣案編號3至5之物品屬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等語;復就扣案編號1至2之物,聲請依前開規定沒收,惟贅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作為聲請沒收之依據,容有疏誤,然本院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自無礙本院核准聲請之合法性,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司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嘉宏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附表:
┌──┬───────┬───────────────┬───┐│編號│105年度保管字│物品名稱│數量│││第5341號編號│││├──┼───────┼───────────────┼───┤│1│1│電腦設備(電腦主機)│1台│├──┼───────┼───────────────┼───┤│2│2│電腦設備(螢幕)│3台│├──┼───────┼───────────────┼───┤│3│3│電子產品(計算機)│1台│├──┼───────┼───────────────┼───┤│4│4│記事本│2本│├──┼───────┼───────────────┼───┤│5│5│電子產品(行動電話含SIM卡1張,│1支││││門號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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