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15號原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 原告 楊碧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邱俊諺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于懷珍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0萬元(即系爭不動產之買賣總價),訴之聲明第2、3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365,000元,上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合計為10,4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