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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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74號原告 盧郭秀蘭
盧富明 盧麗玲 盧麗鳳 盧志龍 盧金標 盧麗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釷沛 律師
彭以樂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戴美英 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先位聲明請求被告塗銷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參酌原告主張訴外人 盧水樹 係以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出售系爭土地予被告,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原告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則為360萬元,應擇二者中價額較高之400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于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