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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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告 黃維祝

訴訟代理人 邱馨儀 律師

被告 吳月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主張兩造借名登記法律關係終止,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光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10萬股股權,惟被告住所係設於「台北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 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楊晟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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