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1年婚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婚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
送達代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詹秀錦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楊美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