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執行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抗字第1號再抗告人戊○○
丙○○甲○○乙○○相對人丁○○再抗告人與相對人丁○○間執行異議之訴事件,再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再抗告人繳納。茲限再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旗樟中華民國9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