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1年度營簡字第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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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營簡字第18號

上訴人 張瑜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秋香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8,882元(即主文第一項應修復事項估算費用金額57,200元+第二項應給付金額241,6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區○○里○○路○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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