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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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補字第2號
原告 黃東鴻
前列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慧瑜
被告 吳翠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全部遷讓交還予原告,第二項附帶請求損害賠償。依原告主張原告係於民國110年10月間經本法院拍賣程序取得系爭房屋所有權應有部分2分之1,嗣於111年8月間又購買取得應有部分2分之1而取得全部所有權,而依原告所提出之本院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可知,原告係以新臺幣(下同)1,149,999元購得系爭房屋2分之1權利,此有原告所提出之本院不動產移轉證書附卷可參,上開拍定金額應為上開房屋之實際買賣價格,而拍定價格通常又低於自行買賣價格,是系爭房屋於本件起訴時之交易價值至少應為上開拍定金額乘以2即2,299,998元,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9,998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按月給付賠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99,9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