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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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保險小字第42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思齊

送達代收人 張銘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皓聖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m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萬579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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