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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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新簡字第109號
上訴人 施淑美
一、按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明定。又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及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車友行貿易有限公司等五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17日判決在案。上訴人於上訴期限提起異議聲請更判狀(未附繕本),經審閱書狀內容,係指摘本院認定之事實,顯對於判決為不服之意思表示,為保障當事人訴訟權,應以該書狀為提起上訴之意思,並據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茲依上訴人於上開書狀請求給付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1,9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又上訴人提出之書狀未附繕本,上訴程式亦非完備,爰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異議聲請更判狀繕本五份及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裁判費3,975元,任一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許蕙蘭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書記官柯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