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2年度壢小字第25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小字第251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送達代收人 蘇芷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芮綺 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91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莆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3月9日

書記官陳香菱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