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5號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9日本院97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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