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同時提出債權人清冊、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4年度、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內頁資料等到院,惟聲請人所檢附之上開資料,經核其內容仍未齊備,有命補正之必要,並業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9日裁定命聲請人應予補正,且該裁定已於97年5月2日為聲請人所收受,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聲請人雖於97年5月13日以陳報狀為補正,然綜觀其補正之內容,除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卡、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受扶養親屬之最新戶籍謄本外,其餘應補正事項諸如必要支出證明文件、完整之債權人清冊、曾經協商成立之證明文件暨係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等,則均未依限補正,且迄今猶未為之,揆諸首開說明,即應認聲請人本件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本件更生之聲請既經駁回,其保全處分之請求,已無必要,應併予駁回,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