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24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本予對造。
理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該書狀應以簡明文字,逐項分段記載,不得概括引用原有書狀或言詞之陳述,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件有命被告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表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憶雯◎爭點附表(所謂爭點,指主張之對立,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之爭點,及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爭點│原告之主張及出│被告之主張及出│支持本造主張之││││處│處│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下、前表格僅為格式範例,請自行參照格式製作爭點與不爭點附表│└───────────────────────────────────┘◎不爭點附表(所謂不爭點包括本件事實上,證據上,法律上及其他與其他與訴訟有關之攻、防禦方法之爭點)┌─────┬─────────┬─────────┬─────────┐│編號│主張之內容及出處│對造不爭執出處│支持主張內容之證據│││││方法或法律見解及出│││││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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