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26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雪娟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99年度雄聲字第29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
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
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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