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3614號
上 訴 人 富豪財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管理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月19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0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青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