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3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4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庭第
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青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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