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9年度中簡字第7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785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200元,惟原告係聲明請求被告將坐
落臺中縣太平市○○○段2733之3地號、面積1,017平方公尺土地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該土地
之價額核定之,而為447,480元(即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所載該
筆土地99年1月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40元,乘以土地面積1,01
7平方公尺後,所得數額),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
繳納3,200元,尚欠1,6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
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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