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岡補字第65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原告與被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零貳拾肆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張俊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素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