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11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112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玖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上開起息日起,以循環
信用之本金帳款百分之二計付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六
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楊富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
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
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
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書記官劉法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