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七О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聲請沒入保證金案件(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許可受刑人保外待產在案。
二、茲以該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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