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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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家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4號上訴人 林沐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騰毅莊承恩黃柏鈞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637,000元,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4,8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上訴人之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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