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20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205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余振揚選任辯護人施振超律師
邢建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余振揚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余振揚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犯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原因與必要,爰裁定自民國107年8月17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及自107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年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楊萬益
法官湯有朋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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