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534號上訴人 賴博文 被上訴人 賴建勳
賴瀅 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關於第一項『被告賴博文應將附表一編號一所示各不動產(即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三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及被告 賴建宏 公同共有』及訴訟費用部分均廢棄。二、前開廢棄部分,原告之起訴駁回。」,又有關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06年12月29日以10
6年度抗字第1810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億7,260萬5,
683元,且該裁定業已送達兩造,無人於期限內為再抗告。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億2,420萬1,894元【計算式:372,605,683元×1/3≒124,201,894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萬7,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徐嘉霙附表:
┌──────────────┬──────┬───┐│不動產內容│面積│權利│││(平方公尺)│範圍│├──────────────┼──────┼───┤│臺北市○○區○○段2小段622地│32│全部││號土地│││├──────────────┼──────┼───┤│臺北市○○區○○段2小段623地│391│全部││號土地│││├──────────────┼──────┼───┤│臺北市○○區○○段2小段624地│30│全部││號土地│││├──────────────┼──────┼───┤│臺北市○○區○○段2小段237建│453.84│全部││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號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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