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勞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君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宏利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1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44,7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