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家訴更一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訴更一字第2號原告 黃慶國
黃玉燕 陳品樺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孟嬋 律師被告 謝茂生
謝茂盛 鄭謝秀照 王謝桂蘭 謝桂枝 謝秀美 謝怡東 謝怡昇 謝惠玲 謝惠娟 劉錦錄 劉錦雄劉素真 劉美霞劉金鳳 葉燦煌 葉茂松 張東隆 張東豊 張東勝 張椀琳 劉美英 劉美宏 劉美麗 劉美彤 劉美慧 劉銘芬 劉憶如 徐劉綉鳳林 劉寶蓮 張志斌 紀學斌 紀榮斌 杜紀壽 惠紀壽美陳 張純蓮 林榮華 (林 劉綉桃 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三 (林劉綉桃之承受訴訟人)姚 林美麗 (林劉綉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美娟 (林劉綉桃之承受訴訟人) 林榮進 (林劉綉桃之承受訴訟人)上四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妍玉 律師被告 劉許美色劉連順 之承受訴訟人)
劉永乾 (劉連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語旂 (劉連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雅妮 (劉連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黃阿珍劉棋土 之承受訴訟人) 劉宗翰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嘉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劉維麟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劉貴燕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劉慧華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劉慧儀 (劉棋土之承受訴訟人) 張雅惠張增男 之承受訴訟人) 張瑞文 (張增男之承受訴訟人)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芳蘭 (張增男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中案由欄關於「分割遺產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此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揆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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