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7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792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鑫達快遞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書記官王麗麗